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(新机编字[2004]38号)和市委、市政府(市党发[2004]11号)文件精神,组建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国资委),为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。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。根据市委的决定,市国资委成立党委,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。
职能配置
(一)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。
(二)原市企业工委的职能(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及党组织成员的考察、选拔、任免、培训等管理职能)。
(三)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、管理的职能。
1、组织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、政策,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。
2、指导国有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;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和扭亏增盈;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、减员增效。
(四)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有关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。
(五)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。
1、拟定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、管理办法;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。
2、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、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;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。
3、组织实施全市国有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、清产核资、产权交易、资本金权属界定、产权登记。
4、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、分析。
(六)市贸易发展局承担的指导国有商贸企业改制的职能。
(七)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,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职能。
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研究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、规章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,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;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,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。
(三)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。
(四)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,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向控、参股企业派出董事、监事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;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、用人机制,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。
(五)通过统计、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;设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,拟订考核标准;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。
(六)依法对区(县)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(七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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